(2010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需要,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根据《肇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具体条件
(一)满足学校《肇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的条件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社会公德,言行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五)关心集体,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六)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公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多方面有突出成绩,综合素质优秀,在同学中起到了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八)上一学年度获得学校“三好学生”一等奖奖学金(或已通过学校“三好学生”公示)。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
(二)恶意欠费,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上一学年有补考科目。
(四)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
(五)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奖学金的表现。
第三章 获奖人数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统一分配,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国家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十月进行评选。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组织学生代表进行初步评议,并由班委会做出推荐,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评审组;学院评审组根据评定细则,进行考察,确定量化成绩。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按名额1:1.5比例确定初评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初评名单进行复议,确定最终候选人名单,并在学院内和网上公示。
其中,考察阶段主要考虑学习成绩、担任社会工作情况与参加社会实践情况,折合总分100分,分别占65%、25%、10%,具体计分如下:
1.学习成绩情况:根据上一学年两个学期期末平均成绩折合,平均分低于80分段的计80分,平均分在80—85分段的计85分,平均分在85—90分段的计90分,平均分在90分以上的计95分,平均分在95分以上的计100分,分数段划分采取含最低分不含最高分原则;
2.担任社会工作情况:积极配合学院和班级开展各项工作,基本分为60分。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含舍长、校院学生机构部委、学校社团理事、带班党员助理等)计70分,担任院级学生干部(校院学生机构副部长级及以上干部、学校社团副部长级及以上干部、带班党员、困难生自助小组组长、各党支部干部等)计80分,担任校院主要学生干部(校院学生机构副主席及以上干部、学生辅导员、带班党员工作组组长)计90分;
3.参加社会实践情况: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完成学院年度要求的社会实践学分评定,基本分为60分。年度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一次,加10分,上限为100分;
4.在同等条件下,表现突出的特困生予以优先考虑。
(二)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三)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学院评审组征求意见和公示期间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评审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选国家奖学金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奖学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国家奖学金,并撤销奖励。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经济与管理学院团委
20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