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肇庆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条件。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四)道德品质优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五)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各方面有较为突出成绩。
(六)本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如高配置电脑、高档手机、高档化妆品、高档服饰等)。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有补考科目(考察、选修课程除外)。
(四)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造成较坏影响,受到学院通报批评。
(五)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的表现。
第三章 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校统一分配,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各年级。
第七条 国家助金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国家助学金实行跨学期分两次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十月进行评选。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组织学生代表进行初步评议,并由班委会做出推荐,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评审组;学院评审组根据评定细则,进行考察,确定量化成绩。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按名额1:1.5比例确定初评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初评名单进行复议,确定最终候选人名单,并在学院内和网上公示。
其中,考察阶段大一新生主要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高考成绩,折合总分100分,分别占65%、35%;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主要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成绩、担任社会工作情况,折合总分100分,分别占65%、25%、10%,具体计分如下:
1.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照学生上交的《肇庆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中的各项情况为依据,录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系统将自动生成分数,分数越高,家庭经济情况越困难;
2.学习成绩情况:学习成绩大一新生参考高考成绩,并分文理科考虑。其余年级学生根据上一学年两个学期期末平均成绩折合。每位学生基本分为60分,在本班级学习成绩排名居前30%-50%的计70分,占前20%-30%的计80分,占前10%-20%的计90分,占前10%的计100分,排名段划分采取含排名左端不含排名右端原则;
3.担任社会工作情况:积极配合学院和班级开展各项工作,基本分为60分。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含舍长、校院学生机构部委、学校社团理事、带班党员助理等)计70分,担任院级学生干部(校院学生机构副部长级及以上干部、学校社团副部长级及以上干部、带班党员、困难生自助小组组长、各党支部干部等)计80分,担任校院主要学生干部(校院学生机构副主席及以上干部、学生辅导员、带班党员工作组组长)计90分;
4.在同等条件下,表现突出的特困生予以优先考虑。
(二)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三)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学院评审组征求意见和公示期间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国家助学金评奖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助学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国家助学金,并撤销奖励。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经济与管理学院团委
20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