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求学梦想,同时对品学兼优、为学院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进行奖励,激励他们奋发向上,努力学习,立志成才,特设立“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助学金”。
第二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助学金”是由经济与管理学院领导班子发起,依靠社会力量、学院教职工、历届优秀校友及学院在校学生捐资而设立的。
第三条 基金分设奖学金和助学金两类奖项,分别用来奖励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奖助学金奖励及资助对象为:经济与管理学院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获得“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学金”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坚定的政治立场,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年度无违纪行为,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2.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需获上一学年“三好学生”二等奖以上,新生高考成绩需名列该年级人数前10%;
3.注重社会实践,具有较高的专业和创新意识,积极参与校内外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并获得成绩者优先;
4.在日常学习生活和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道德情操,积极为学院发展做贡献,为集体赢得荣誉。
5.在校期间受助额累计不超过6000元(该次受助后合计);年度受助额累计不超过2000元(该次受助后合计)。
第六条 获得“经济与管理学院助学金”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册困难生,各年级均按照困难生人数一定比例评选;
2.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年度无违纪行为;
3.生活俭朴,自尊自强,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具有感恩与回馈意识,热心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4.不畏困难与挫折,刻苦攻读,学习成绩良好;
5.注重社会实践,具有较高的专业和创新意识,积极为学院发展做贡献,积极参与校内外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并获得成绩者优先考虑;
6.困难生在校期间受助额累计不超过6000元(该次受助后合计);年度受助额累计不超过2000元(该次受助后合计)。
第三章 获奖人数和奖励标准
第七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助学金基金分“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学金”和“经济与管理学院助学金”两个基本项目:
(一)“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学金”:设一等奖若干名,2000元/人;二等奖若干名,1000元/人。
(二)“经济与管理学院助学金”:原则上1000元/人,若属于特困生,且有突出表现的,经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适当提高奖金额度。
第四章 评选细则
第八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学金的具体评选细则
(1)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经管奖学金”优先考虑上一学年获“三好学生”一等奖的同学,当年奖励名额有剩余的递推到获“三好学生”二等奖中表现优秀的同学。评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根据学习成绩、担任社会工作情况与参加社会实践情况,折合总分100分,分别占70%、20%、10%;
②学习成绩情况:根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等级折合,获“三好学生”一等奖的计90分,获“三好学生”二等奖且班级排名位于前6%的计85分,获“三好学生”二等奖且班级排名位于前10%的计80分;
③担任社会工作情况:积极配合学院和班级开展各项工作,基本分为60分。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含舍长、校院学生机构部委、学校社团理事、带班党员助理等)计70分,担任院级学生干部(校院学生机构副部长级及以上干部、学校社团副部长级及以上干部、带班党员、困难生自助小组组长、各党支部干部等)计80分,担任校院主要学生干部(校院学生机构副主席及以上干部、学生辅导员、带班党员工作组组长)计90分;
④参加社会实践情况: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完成学院年度要求的社会实践学分评定,基本分为60分。年度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一次,加10分,上限为100分。
第九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助学金的具体评选细则
①大一新生主要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高考成绩,折合总分100分,分别占80%、20%;其余年级学生主要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成绩、担任社会工作情况,折合总分100分,分别占70%、20%、10%;
②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照学生上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中的各项情况为依据,录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系统会自动生成分数,分数越高,家庭经济情况越困难,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结果四舍五入;
③学习成绩情况:学习成绩新生参考高考成绩,并分文理科考虑。其余年级学生根据上一学年的平均成绩折合。每位学生基本分为60分,在同年级本专业排名居前50%-70%的计70分,占前30%-50%的计80分,占前10%-30%的计90分,占前10%的计100分;
④担任社会工作情况:积极配合学院和班级开展各项工作,基本分为60分。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含舍长、校院学生机构部委、学校社团理事、带班党员助理等)计70分,担任院级学生干部(校院学生机构副部长级及以上干部、学校社团副部长级及以上干部、带班党员、困难生自助小组组长、各党支部干部等)计80分,担任校院主要学生干部(校院学生机构副主席及以上干部、学生辅导员、带班党员工作组组长)计90分。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表现突出的特困生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学院评审组征求意见和公示期间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 评选机构
第十二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助学金由“肇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助学金审核评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审核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和组织工作,并最终确定获奖人选。人员组成详见《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助学金审核领导小组管理办法》。
第六章 评选、颁奖时间
第十三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审核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评选办法组织开展评选工作,并举行颁奖及发放仪式,邀请学校领导、基金捐赠者及有关企业负责人、基金管委会负责人、获奖人员及师生代表出席发放仪式。
第七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审核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初审、初评事宜,根据当年基金的实际捐赠情况,拟定本年度评选办法;
(二)根据学院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事迹材料和书面申请,班级组织学生代表进行初步评议,并由班委会做出推荐,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评审组;
(三)学院评审组根据评定细则,进行考察,确定量化成绩。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按名额1:1.5比例确定初评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初评名单进行复议,确定最终候选人名单,并在学院内和网上公示,公示期三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办公室具体组织颁奖事宜,颁发奖助学金和荣誉证书,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和学校党政办下发文件,并抄送出资单位。
第八章 惩处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助学金的同学上交的材料必须经本班班委、班主任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一)凡填报虚假参评事迹或盗用他人成果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二)获奖者若今后在校期间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一年内将取消其优秀及先进评选资格。若已领学院取奖助学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金额,并撤销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选办法解释、修改权归“肇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助学金审核评领导小组”。本评选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