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赴境外交流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

肇庆学院赴境外交流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要求,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化的应用型人才,规范我校赴境外交流学生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赴境外交流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学生,基于校际合作协议而自愿申请到境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院校进行短期交流学习,不涉及境外学位颁发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通过沟通协调、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促进赴境外交流学生项目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际交流学院为赴境外交流学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赴境外交流学生的课程选修、学分互换审批及学籍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派出学生的推荐选拔、协助指导赴境外交流学生进行课程选修及课程的学分转换。

 

第三章 选拔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我校在籍的本科生,或符合我校与境外院校合作协议规定的我校在籍学生;

(二) 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心;

(三) 符合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流国的语言)能力优良;

(四) 学业成绩优良;

(五) 无考试违纪或其他处分记录;

(六) 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赴境外交流学习任务;

(七) 具有在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给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赴境外交流学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拔:

(一)根据学校与境外学校签署的合作协议,针对具体合作项目,国际交流学院于每年的3月和9月发布报名通知并各举行一次留学宣讲会;

(二) 各二级学院接到报名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各专业学生并组织学生报名,学生填写《肇庆学院赴境外交流学习报名表》,由家长同意签字及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盖章;

(三) 在“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下,由各相关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并将初选名单报送国际交流学院审批;

(四) 国际交流学院对相关二级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书面通知相关学院并抄送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五)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指导学生填写并准备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邮寄给境外合作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将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转交给有关学生并指导和协助学生办理签证手续;

(六) 赴境外交流学生在赴境外学校学习前,应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七) 赴境外交流学生离校前应按照所在专业学费标准交清所有学杂费和项目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赴境外交流之前,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肇庆学院赴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学生在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交流学生赴境外学校交流学习期间,可以申请免听与缓考在离境交流期间我校开设的课程,并按《肇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交流学生在申请赴境外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境外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制定学习计划,并填写《肇庆学院赴境外交流学生留学项目课程修读计划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如果出境前尚无法确定学习计划者,经学院批准,可在抵达境外学校后,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拟定学习计划,返校后经二级学院审批后补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在境外学校学习期间取得的学分我校全部予以承认,并可与交流学生在本校所修读专业的相关课程学分进行互换。具体互换方案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学生修读的实际情况提出互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在提出交流学生学分互换意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课程内容相近原则。学分互换的境外学校课程名称或教学内容应与我校课程名称或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

(二)学分/课时对等原则。在课程内容相近原则的基础上,学分互换的课程学分/课时数应该逐一对应。若双方学校课程的学分差异较大,可用境外学校多门学分/课时数较少的课程对换我校一门学分/课时数较多的课程,也可用对方一门学分/课时较多的课程对换我校多门学分/课时数较少的课程。

(三)成绩一致原则。学生以境外学校课程对换的我校课程的成绩原则上应根据境外学校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若境外学校课程成绩评定非百分制的,等级A(或5分)可对换90分,等级B(或4分)可对换80分,等级C(或3分)可对换70分。

(四)学分对换实行一次性原则。学生在境外学校所修读的课程及其学分只能对换一次,若根据(一)(二)原则无法对换的课程及其学分可列入其他选修模块进行对换。

(五)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不予互换,即赴境外交流学生须在我校取得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方可毕业和获得学位。

(六)交流学生在离境之前已经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不能以境外修读课程学分冲抵,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参加重修考试;师范方向学生必须修读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等教师教育课程不予对换学分;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不予对换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因参加交流项目而无法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完成课程修读及取得相应学分的,返校后按正常程序补修,如因补修课程上课时间出现冲突等特殊情况可采用免听不免考的形式补修课程。

 

第十四条 赴境外交流学生在境外学习所修读的各门课程的成绩,应在对方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国际交流学院。

 

第十五条 赴境外交流学生学分认定和成绩对换的程序:

(一) 学生在返校后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填写《肇庆学院赴境外交流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连同交流前填写的《肇庆学院赴境外交流学生留学项目课程修读计划表》,以及境外学校的成绩单和翻译件一并提交到所在学院。

(二) 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审核学生的学分互换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录入成绩。

 

第十六条  返校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须到教务处进行学籍备案。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必须在离境前办理好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的相关手续,返校之后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必须到所修读学院及教务处办理辅修专业的复学和选课等手续。不按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课程不及格或扣费等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 境外管理

 

第十七条 赴境外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散布任何有损国家形象的信息、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第十八条 赴境外交流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国际交流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汇报在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每三个月提交一份留学报告给国际交流学院,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领事馆、驻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十九条  赴境外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赴境外交流学生在境外学习期满后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并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学院报告,交流期满两周内无故不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安排专人负责赴境外交流学生的管理工作,及时将与交流学生有关的重要信息通知到位。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协助二级学院通过邮件或视频等方式指导赴境外交流学生的学习。

 

第二十一条 赴境外交流学生到达境外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

 

第二十二条 赴境外交流学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肇庆学院赴境外交流学生工作流程图》办理。

 

第六章  项目管理及费用

 

第二十三条 赴境外交流学生项目的有关费用由国际交流学院账户下“项目开拓费”收支。

 

第二十四条 赴境外交流学生负担境外交流学习的所有费用,包括接收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相关设施管理费以及生活费、交通费、签证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赴境外交流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仍需向我校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对于赴境外交流学生向我校缴纳的学费,学校给予其交流期间30%学费减免的优惠,以鼓励更多学生到境外交流学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且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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