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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4-08-14 22:46  

认真学习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4913日,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正式出台《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对以往学校安全管理上争论不休的一些责任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

据悉,《实施细则》条款内容的设定是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历经两年起草制定而行。该《实施细则》自今年10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大中小学校。

学生放学路上发生事故 学校不承担责任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发生的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据省教育厅有关人士介绍,按此规定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中小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可以与家长或监护人协商确定住读学生在校住宿和学习期间离校外出活动的条件、时间和程序,明确学生在校外活动的责任。

此外,未经学校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包车旅游、回家或到校外实习,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侮辱学生造成伤害后果 教师资格将被撤销

《实施细则》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具体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有: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以及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学校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范围内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则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

《实施细则》的事故责任者处理条例中规定,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过失造成学生伤害,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当年考核不合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伤害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与此相应,学生家长或亲属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侵犯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也可依法索赔。

中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制暴等危险活动

看到暴徒行凶,该不该让中小学生见义勇为?《实施细则》对此也作出规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者等高度危险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

与此相对应,学校要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以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有条件的学校应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能力。但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组织,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水库游泳或洗澡。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定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发生突发气象灾害 学校可临时停课

《实施细则》规定,发生突发气象灾害,学校按照气象预警信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停课。

此外,中小学不得随意调整学校作息时间,除非发生突发事件,中小学需临时停课的要提前一天告知学生和监护人。

12周岁以下学生禁驾非机动车上学

《实施细则》还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非机动车上学,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幼儿园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校、离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要在教室门口交接学生。

此外,对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学校,《实施细则》要求该类学校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学校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学生从专用通道过马路。

担任校车的司机应有5年以上驾龄

由于不少大中小学专门开设校车接送学生,因此,《实施细则》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担任校车的司机应有5年以上的驾龄;学校不得雇佣有酒后驾车违章记录或者本年度发生过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人员担任校车司机;没有自有车辆的学校,必须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营运载客汽车作校车,并与承运单位订立运送协议。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不得携带宠物

《实施细则》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除了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携带鹰、犬、猫、鼠、蛇等各类动物进校园。在校学生也不得作身体碰撞游戏、翻院墙、爬树、玩弹弓、射箭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正式出台,明确了广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细则,自今年101日起施行。
  据悉,《实施细则》条款内容的设定是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历经两年起草制定而行。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大中小学校。其中,幼儿园情况特殊,细则只对其规定了幼儿入园和离园的门到门交接制度,其他则不作规定,参照细则。
  
  □政策热点解读
  禁止学生驾车上学
  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发生的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而学校过错,则指学校违反、未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
  因此,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学生或其监护人和第三人的过错、教职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根据《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中小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可以与家长或监护人协商确定住读学生在校住宿和学习期间离校外出活动的条件、时间和程序,明确学生在校外活动的责任。
  未经学校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包车旅游、回家或到校外实习,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对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学校,《实施细则》提出要该类学校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学校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学生从专用通道过马路。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校、离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在教室门口交接学生。
  同时,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非机动车上学,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
  《实施细则》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除了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携带鹰、犬、猫、鼠、蛇等各类动物进校园。在校学生也不得做身体碰撞游戏、翻院墙、爬树、玩弹弓、射箭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此外,细则还禁止学生在篮球架和足球架横梁荡秋千或者在维修的体育器材或场地上面玩耍。
  《实施细则》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具体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有: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学校需建立学生投诉教师体罚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制度。但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范围内,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则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
  《实施细则》指出,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的自然人等高度危险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
  学校应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学校要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实施细则》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作为本地区学校校园方责任险的投保公司,学校自愿选择其中一家为投保公司,保险费用由学校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保险费。
  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由政府支付公立学校的校园方责任险的保险费。
  此外,学校可以向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宣传学生意外伤害险的目的,可以为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但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
  
  □政策特点解读
  实行领导负责制
  突出以预防为主
  《实施细则》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机构的职责。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实施细则》中关于事故的预防条例共37条,占整个条例比重的40%强,是与其他省市已颁布的条例相比最为突出的特点。
  同时,根据依法治校、保护弱者的原则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具地方鲜明特色的以人为本条例。例如,针对我省沿海且江河湖泊众多、山塘水库密布的地理环境,及近年来我省中小学生溺水和交通事故死亡占学生非正常死亡比例接近90%的实际情况,《实施细则》设置中小学生生存教育和训练的条款,培养学生水中自救互救的技能。
  《实施细则》事故的责任部分条款很少,是因为其为省教育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无权对伤害事故当事各方的责任进行规定,所以,《实施细则》只是强调要以教育部《办法》为依据来确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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