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肇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事务监督与测评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是隶属于肇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的三大队伍之一。监委会受学院党委委托,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参与全院学生各项重大事项的监督与测评。
第二条 监委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学院学生事务工作实施监督与测评。
第二章 委员会宗旨
第三条 完善学生工作机制,构建和谐校园和服务型学生工作团队。
第四条 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和监督,促进学生机构工作的完善,形成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五条 提升我院学生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思想认识,让我院学生干部管理模式更加科学化与民主化。
第六条 打造学生机构的“选委会”、规章制度的“立法会”以及学生权益的“平机会”。
第三章 委员会原则
第七条 客观公正性原则。监委会的监督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阳光透明的原则,做到以实事为依据、公正廉明,让学院学生评优工作、奖助贷工作、学生机构工作、班级工作以及学生党员工作置于监委会的监督之下。
第八条 经常性原则。监委会行驶监督和测评权利过程中,对其监督也贯彻于学院学生机构工作及其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有效的监督必须是经常性的,只有经常监督才能促使工作方法的改进。
第九条 程序性原则。监委员会的权利来源于全院学生,仅代表基层行使监督与测评权利,监督与测评主体不能违反校纪校规,按照学院规定的监督与测评程序和形式,开展有效工作。
第四章 委员会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十条 院监委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秘书长1名。
第十一条 院监委会下设年级监委会,设分主席1名,年级联系人1名。
第十二条 班级设监测小组,组员4名。
第十三条 监委会受学院党委直接领导,由学院学生工作的主管领导指导工作。
第五章 委员产生办法
第十三条 监委会的委员由各班推选或由本人自荐产生,每班4名组员:班长、团支书、2名班级代表(一男一女、非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 监委会的委员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品德,乐于为全院学生服务,有很好的群众基础。
第六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监委会统一监督我院的学生事务工作,促进我院学生事务工作的健康成长、全面进步与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引导和督促全院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向基层班级同学汇报学院重大事务动态及进展。
第十七条 负责全院学生事务包括学生机构权责任免、学生各项评优审核和学生奖助贷等工作的监督与测评。
第十八条 根据学院学生事务工作的统一安排,监督各学生机构开展活动,并对学院学生机构活动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十九条 每学期须向学院党委书面或会议汇报一学期工作及提案落实情况。
第七章 机构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主席职责:
(1)主持监委会全面工作,充分调动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委员会开展各类监督工作。
(2)全面统筹监督全院学生工作含发展党员、评奖评优、奖助贷、机构主要干部换届等事务。
(3)根据学院学生机构和班级管理的要求,统筹考核学生机构和班级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量化考核与评估。
(4)全面监督学生活动经费预算情况,统筹学生机构活动考评。
(5)全面监督学院其他涉及学生权益方面的各种评优工作。
(6)配合学院领导与老师做好其他学生事务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副主席职责:
(1)全面配合主席安排监委会工作。
(2)配合主席做好学生机构部门及主要干部的考核监督工作。
(3)负责监委会与院学生机构、班级的协调工作。
(4)对学生机构职能部门组织的活动和班级工作进行监督,并积极抓好学生机构干部招聘、选拔和换届工作。
(5)配合主席做好监督全院学生工作含发展党员、评奖评优、奖助贷、机构主要干部换届等事务。
(6)配合主席做好其他监委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职责:
(1)负责监委会日常工作文件的草拟,以及配合主席做好汇报工作。
(2)配合主席做好本章程的修订工作。
(3)收集并落实好学生机构制度的修订提案。
(4)配合主席做好其他监委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员职责:
(1)执行监督工作时代表监委会,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表决权。
(2)对学院有关学生事务工作的候选人员进行推选与考评。
(3)委员对学生党员、学生评优、推选奖助学人选时进行跟踪监督,对评选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并具有表决权。
(4)对学院学生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大型活动以及机构主要干部任免享有监督权与评估权。
(5)定期参与学生机构的工作报告会,并进行考核评估。
第八章 议事与对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委会委员须到场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监委会决议方可有效。
第二十五条 对全院学生工作含发展党员、评奖评优、奖助贷、机构主要干部任免等事务进行现场差额的无记名投票。
第二十六条 全院学生工作含发展党员、评奖评优、奖助贷、机构主要干部任免等事务须进行竞争性演讲,由监委会委员评议,并作出决议。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监督与测评委员会依据本章程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后施行。
肇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一三年四月六日